图书期刊遗失、污损赔偿办法
学校的图书资料和书刊文献是我校教学、科研的重要基础,是学校的共有财产,根据国家教委办法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关于“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,对违反规章制度,损坏、盗窃文献资料者,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。”等规定,特制定本条款。
一、遗失图书赔偿规定
1、遗失图书赔偿标准
1)赔偿原书:限期1个月,以赔偿原样图书为原则,并交图书加工费10元。
2)无法赔偿原样图书时,本人先向图书馆递交申诉遗失或损坏情况的书面报告,再按下列规定处理,并另加10元图书加工费:
①、近3年(含3年,下同)出版的:按原价的3倍赔偿;
②、1990年以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5倍赔偿;
③、1949年以后至1989年以前出版的:按原价的20倍赔偿;
④、1949年以前出版的:按原价的40倍赔偿;
⑤、无价格的图书按每页0.5元计。
2、遗失期刊赔偿标准
现刊遗失一期或多期,按全年定价赔偿,已装订的过刊按该刊全年价格的2-5倍赔偿,另加装订费10元。
3、珍贵图书
遗失或损坏馆藏的善本、孤本、绝版书刊或珍贵书刊,除按原书价的20-40倍赔偿(无价格的图书按每页2元计),还须向学院递交申诉遗失或损坏情况的书面报告。
4、赔偿后,读者又在1个月内找回原书,可持原书和交款收据领回所交款项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。超过1个月不予退款。
二、污损书刊处理规定
1、用铅笔勾画、涂改,不影响使用且本人能主动修复的,经教育后可免于处罚。
2、凡勾画、涂改后无法修复的,视情节轻重按每页赔偿1-5元。
3、被污损的书刊经罚款处理后,仍归图书馆。
三、撕毁书刊处理规定
对撕扯、割页、掉包、丢书图书附件(如附图、光盘)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须赔偿原书,如在限期1个月内无法赔偿原书,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,参考“遗失图书赔偿标准”的有关赔偿规定处理,并通报所在部门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四、偷窃书刊处理办法
凡偷窃我馆图书和报刊资料者,责令本人写检查,并处以原书刊价格的20倍以上罚款(珍贵书刊按40倍以上处罚),并通报本人所在部门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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